言论自由还是煽动仇恨? | 德国之声 来自德国 介绍德国 | DW | 30.0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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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言论自由还是煽动仇恨?

言论自由是受到德国《基本法》保护的权利。但是,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哪里?什么时候又有煽动民族仇恨之嫌?《图片报》周日版7月27日的一篇短评,涉嫌敌视伊斯兰教、涉嫌滥用言论自由,现在,德国检察机关已经开始介入此事。

(德国之声中文网)《图片报》周日版的评论,让于克赛尔(Serdar Yüksel)感到了莫大的伤害。这位有着土耳其血统的社民党人士,甚至要就此发起诉讼。他在接受德国之声采访时表示,煽动民族仇恨可以算作是刑事犯罪。

撰写这篇评论的,是《图片报》周日版副主编费斯特(Nicolaus Fest)。作为全德国销量第一的报纸,该报在7月27日刊发了费斯特的一篇短评,文中对伊斯兰教进行了负面评价。在于克赛尔看来,这篇评论充满了以偏概全和讥贬,明显在煽动对穆斯林的仇恨。

煽动民族仇恨罪

费斯特在文中写道:"在德国的年轻穆斯林,犯罪率明显偏高;对于女性以及同性恋者,伊斯兰教也始终充满着不共戴天的蔑视。"这样的评论,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对伊斯兰教的全面抨击。

作者还认为,伊斯兰教对移民融入构成了巨大障碍。费斯特甚至还建议,当局在处理避难及移民申请时,应当就此予以考虑;"我不需要进口的种族主义,而伊斯兰所赞成的其他东西,我也不需要。"

Serdar Yüksel

土耳其血统的社民党州议员(北威州)于克赛尔(Serdar Yüksel)

对此,在北威州担任议员的于克赛尔认为,此类言论已经构成了煽动民族仇恨,属于刑事犯罪。不过,刑事诉讼律师韦特尔(Udo Vetter)则持不同看法。他对德国之声说,这篇评论确实糟糕头顶,但其观点却依然在言论自由范围内。

是否宣扬暴力?

在韦特尔看来,费斯特的这篇评论,并没有形成煽动民族仇恨的犯罪事实。德国刑法典第130条定义了煽动民族仇恨罪,但该法条所指的,却只是扰乱公共秩序的情况。韦特尔指出,刑法的这一规定,往往为人们所忽视。只有当相关言论明显具有攻击性、并攻击了人类尊严的核心价值时,这一犯罪事实方才成立。韦特尔据此认为,费斯特的评论显然还没达到这个程度;而且,煽动民族仇恨罪还有一个前提,即必须有人宣扬暴力,但费斯特并没有宣扬使用暴力。韦特尔表示,费斯特的评论不构成煽动民族仇恨罪,但是却伤害了特定人群的感情。他认为,现在应该由检察机关来认定相关事实。

Udo Vetter

刑事诉讼律师韦特尔(Udo Vetter)

言论自由的边界

在德国,犯有煽动民族仇恨罪可以被判处罚款,也可以被判处最少3个月、最高5年的有期徒刑。法律专家认为,判定相关言论是否构成煽动民族仇恨,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律师诺鲁兹(Ali B. Norouzi)说,"相关言论是在什么样的语境下说的?这必须予以考虑。而且,言论自由也包括发表尖刻、争议、激烈言论的自由。"

不过,言论自由依然有它的边界,煽动民族仇恨便属于越界内容。言论自由的边界在于,它不能损害他人的权利与尊严。

比如,"犹太人都是骗子"、"犹太垃圾掌控欧盟"之类的言论,就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2011年,弗莱堡地方法庭就以此判决一网民犯有煽动民族仇恨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款1200欧元。而在今年6月,一32岁男子从事邮购生意,制售印有"不是犹太人"(Nichtjude)"1933-褐衫联盟"(Bündnis 33 - Die Braunen)字样的T恤衫,也被法庭判处了两年零九个月的有期徒刑。

作者:Volker Wagener/Iveta Ondruskova 编译:文山

责编: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