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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僅僅是分手

2006年6月27日

結婚嫁娶依然深受德國人的歡迎,但德國婚姻持續的時間卻急劇下降。德國每三個婚姻中就有一個破裂,而且對當事者來說往往是經濟後果伴隨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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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刀兩斷?圖片來源: Bilderbox

離婚者在德國的經濟情況經常是拮據的,即使他們還要撫養子女,也享受不到多少國家的厚待,因為德國政府在經濟上鼓勵和支持的是婚姻和家庭。

儘管在納稅方面,離異父親因贍養費、單親母親因兒童照看費可以得到部分優惠,但大部分離婚者,不管他們是否還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也不管子女主要生活在哪一方,離婚雙方的經濟狀況都極其困難。這一點,在2002年有關專家向聯邦德國司法部提交的一份報告中就曾提到。一份有關「離異後的為父經歷」的調研報告寫道,無論在職業方面還是在健康方面,低收入的父親階層受離婚的影響最大。他們當中對工作失去興趣、甚至被僱主辭退的比例高於平均值。

德國雖然也有「奢侈型」離婚,比如大律師付給昔日的女秘書豐厚的贍養金供她過奢侈的單身生活,但這絕對屬於鳳毛麟角。德國2005年人口抽樣調查(Mikrozensus)結果顯示,單親母親中有30%多是通過領取失業金和社會救濟金維持生活的。離異父親組織自救小組,互相交流為節省房租與人合住的經驗和因為贍養費的負擔而難已建立新家庭的苦衷。

但儘管這些苦果眾所周知,德國人還是照離不誤。2004年,德國大約有213700對夫妻解除了婚姻,而在1990年,這個數字還僅為154000左右。在歐洲各國比較中,德國的離婚率屬於中上水準。如果保持不變的話,那麼現在結成的100對連理中,40年後將有46對不再是夫妻。1990年喜結的良緣,2003年已有23%離異。德國每3個婚姻中,就有1個破裂,而且是很快就破裂的,最經常的是發生在婚後4到8年之間。由於德國法律規定正式離婚前應有一年的分居期,所以可以說,結婚大約1000天以後,夫妻雙方維持婚姻的願望急劇下降。因此,假如婚後生了孩子,這些孩子往往還在年幼時就得經歷父母離異的痛苦。儘管有些父母畏於孩子可以預見的痛苦而放棄離婚,但在德國2004年解除的婚姻中,還是有50%涉及未成年子女。1980年以來,德國累計有340萬兒童未成年時父母就離異。

有些婚姻不是儘管有孩子也離了,而是恰恰因為有了孩子才破裂。心理醫師和社會心理學者施密特(Gunther Schmidt)介紹道,第一個孩子出世後,原本追求男女平等關係的雙方經常又回到了傳統的性別分工:女方主要負責孩子和家務,男方主要負責賺錢和職業晉升。因此,衝突、失望隨之而來,最後是分手。

施密特認為,在生活富裕、國家福利、女性普遍就業的時代,男女(婚姻)關係只是為了滿足情感需求的。只要雙方在情感上都有收獲,這個關係就有存在的意義,反之就失去意義,因此,它是不穩定的,它的本質其實就是不穩定的。這種關係與純性愛關係有別。性愛雖然在每個關係中都非常重要,但它絕不是為性愛而性愛,而是感情親密無間的表達。性愛只是兩廂親近(和忠實)的諸多表現形式之一,其它形式可以是共同的活動、談話、甚至是建設性的爭吵。假如這些都不復存在,一切都只是機械地重複已有的生活習慣的活,兩人之間就會開始出現裂縫,就會有外遇。大部分婚姻失敗的原因不是夫妻間的暴力、不是雙方沒有白頭偕老的能力,而是白頭偕老的企求和願望沒有得到滿足(其後才是出現外遇)。德國提交離婚書的女性多與男性。2003年的離婚案有57.1%是女方提出的,36.2%是男方,剩下的是雙方共同提出。

一旦婚姻未能滿足國家和社會主流所寄予的和諧期望,走向破裂之後,離婚者面臨的是國家在稅收政策方面的冷遇。法院出具離婚判決書之時,也是國家對家庭(無論有無子女)的種種稅收優惠政策到期之刻。

因為這些冷遇無濟於事,人們還是在不斷離婚,所以德國有些有識之士,如聯邦司法女部長布裡吉特‧齊普裡斯試圖減少「不公平條款」:在她主持下的家庭法院訴訟程序改革草案的內容之一就是降低離婚費用。政府已批准通過的有關贍養費規定的修改方案允許在極端困難的情況下減少收入高的一方(多為男方)向離異配偶(多為女方)支付的贍養費,以減輕前者以及離婚子女今後生活的負擔。然而,就目前來看,德國結婚者和離婚者在納稅方面的待遇恐怕將永遠不會是平等的。

小資料:

德國法律規定,離婚後,收入高的一方必須把和收入低的一方淨收入之差的七分之三作為贍養費支付給對方,直到對方再婚為止。在一般情況下,收入高的是男方。過去,女方婚後因照管孩子和家務經常放棄工作,成為家庭婦女。為保障這些婦女離婚後的生活,德國做出了上述規定。但近幾十年來的實踐表明,收入高的一方的後半生負擔沉重,難以恢復正常生活。有時,支付贍養費後,剩下的錢和失業領救濟差不多,致使很多人故意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