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跳轉至内容
  2. 跳轉至主選單
  3. 跳轉到更多DW網站

當你受到他人傷害的時候-打架的法律後果(2)

錢躍君2003年2月15日

錢躍君接著談刑事訴訟法StPO的法律步驟及傷害涉及的民法BGB賠償問題。

https://p.dw.com/p/3Gs2
傷害案中受害者如何尋求正義?圖片來源: AP

公法起訴

1.警察確認

(polizeiliche Anzeige)

當你被打之後,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叫警察(112)。警察有兩大義務:

一、消除危險(Gefahrabwehr):如果警察來時你們還在打,則警察當然必須先勸架;如果打架已經中止,但從種種跡象表明,警察走後對方有可能還會打你,則警察可以把對方帶走。尤其在家庭暴力中,警察常常會把打妻子或酗酒的丈夫帶到警察局去,第二天才放出來。因為根據法律,警察最多關押一個人24小時,超過24小時就必須向對方提出公訴。而許多小打小鬧還不一定能構成正式的起訴。

二、追究刑事責任(Strafverfolgung):如果是比較嚴重的打架事件,或者是群打,則警察可以把肇事者及所有參與群打的人抓起來,一一訊問事件經過,作第一步的口供記錄。同時還可以從被害人及旁觀者中取證,以便事後追究法律責任。對被害人最重要的是,要求警察讓對方拿出身份證,然後你可以記錄對方的姓名、地址等,以便此後通過法律途徑(無論公法或私法)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

警察來後通常要問你:你是否想遞交犯罪檢舉書(Strafanzeige)或刑事起訴書(Strafantrag)。即使警察沒有問你,或你根本就沒有去叫警察,則你自己過後也要決定是要遞交上述的哪一種。為此首先要搞清這兩者的區別,或要搞清法律術語中的三種不同程度的犯罪行為:一、直接影響到公眾利益的較嚴重的犯罪行為(Offizialdelikt),二、部分影響到公眾利益、但主要影響到你個人利益的犯罪行為(Antragdelikt),三、僅僅影響到僅僅影響到你的利益的犯罪行為(Privatklagedelikt)。

2.犯罪檢舉書

(Strafanzeige)

簡單地說,犯罪檢舉書是對比較嚴重的犯罪情況,如搶劫、強姦、謀殺、偷竊等,遞交者可以是受害人,也可以是與此事毫無關係的外人(如目擊者),因為檢舉犯罪行為是每個公民的義務。甚至根據刑法§138 StGB,對那些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如準備侵略戰爭、用暴力威脅聯邦德國生存、洩露國家機密、偽造貨幣、販賣人口、謀殺、綁架、搶劫、縱火等,如果你知情不報,則你自己儘管沒有參與,也要被判處最高五年的徒刑。

犯罪檢舉書可以遞交給警察、民事法院或檢察官,形式不拘,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甚至僅僅通過電話、傳真等,還可以是匿名的。甚至被檢舉的對象都可以是未知的(如在街上看到一個什麼模樣的人在作案)。但檢舉內容必須真實,確實是自己的所見或所聞(事情本身的是否屬實另論,因為你也不過是懷疑某人在從事犯罪活動而已)。如果誰為了洩私憤而去誣告他人,導致檢察官委託警方為此化了很大精力和物力去調查,而調查後被確認你的檢舉是無中生有的誣告,則根據刑事訴訟條例§469 Abs.1 StPO,該檢舉人在經濟上要支付所有為此而付出的調查費用。

無論該檢舉書是遞交給警察、法院或直接交給檢察官,最後都轉到檢察官之手。檢察官通過檢舉書或其它途徑懷疑某人作犯罪活動時,則根據刑事訴訟條例§160 StPO,檢察官有義務對此案進行初步調查和確認,然後決定是否要對此作進一步的詳細調查(Ermittlungsverfahren),是否要向刑法法院提出公訴等。如果檢察官認為此案沒有構成犯罪,或儘管犯(小)罪、但還沒有達到要起訴的程度,則可以中止或暫時擱置該案。所以有許多檢舉書到了檢察官那裡,事實上都被鎖進抽屜了,被告的對方都不知道他已經有案在檔。當然,如果以後又通過其它渠道得到了進一步的犯罪證據,則這些以前的檔案當然會一起取出。

由此可見,犯罪檢舉書只是"檢舉而已,檢舉人本人並不參與、也無法影響檢察官的決定。對那些大的犯罪行為(如搶劫、強姦、打小孩、偷東西等)檢察官一定會立案追查,但對小的犯罪行為(如輕微打架、人生侮辱或無理吵鬧等),到了檢察官手上很可能會不了了之。

3.刑事申請書

(Strafantrag)

對很多犯罪行為,檢舉人本身就是受害者。所以對該犯罪行為的追究也是檢舉人的利益所在。這時該檢舉人就要在遞交犯罪檢舉書的同時,也遞交刑事申請書,或僅僅遞交刑事申請書,表示遞交者本人對追究該犯罪行為有直接的利益所在,即檢舉人向檢察官申請要求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自己也直接參與到對該犯罪行為的追究過程中。

根據刑法§77 Abs.1 StGB,只有受害者本人才有遞交刑事申請書的權利。如果受害者已經死亡,則可由其妻子(或丈夫)或其孩子遞交;如果沒有,則由其父母遞交;再沒有,則由其兄弟姐妹或孫子等遞交。遞交的期限是事件發生後的三個月之內(§77b StGB)。形式上必須是書面的,且必須由遞交者簽名。遞交的地方依舊是警察、民事法院或檢察官。

與上述的犯罪檢舉書不同的是,這時檢察官經過初步調查或分析後,如果決定不再進一步追究,則會給遞交刑事申請書者一封通知書,說明因該案還沒有達到很大程度地有損公眾利益(oeffentliche Interesse)程度,所以不再作進一步追究,但建議遞交者可以自己上法庭通過私人起訴的渠道去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Privatklage)。而且,事先遞交刑事申請書是受害者此後有資格提出私人起訴的前提。

4.私人起訴

(Privatklage)

有很多小的犯罪行為-所有在德國刑法StGB中羅列到的行為都是犯罪行為,小到別人偷你一支鉛筆,乘車時罵了你一句-因為檢察官通常不願去追究這些日常生活中的小小"犯罪行為,而這對受害者來說卻是你個人的利益所在。這時只能由你作為受害者出面去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了。在刑法訴訟條例§374 StPO中羅列了一些典型的通過私人起訴的"犯罪情況:

一、對方到你家裡來亂吵亂鬧(Hausfriedensbruch),即違背刑法§123 StGB;

二、惡意侮辱你(Beleidigung),即違背刑法§185-189 StGB;

三、私拆你的信件(Briefgeheimnis),即違背刑法§202 StGB;

四、打傷你(Koerperverletzung),即違背刑法§223-229 StGB;

五、威脅你(Bedrohung),即違背刑法§241 StGB;或在做生意上對你或你的雇員行賄(Bestechung),即違背刑法§299 StGB;

六、損壞你的東西(Sachbeschaedigung),即違背刑法§203 StGB;

七、不正當的生意競爭(unerlauteren Wettbewerb),

八、侵犯你的專利、版權、商標等。

只有在以上所列的典型情況下,法院才受理你的私人起訴。當然,在起訴前你還必須依法做過兩件事:一、已經遞交過刑事申請書(Strafantrag,見上),二、經過一次與對方的和解(Suehneversuch, §380 StPO)。也就是說,你要到主管的政府部門(Vergleichsbehoerde)去要求與對方和解。各州這方面的主管部門名稱不太相同,如稱Schiedsstelle, Schiedsamt, Vergleichsstelle等,具體地址你可以到市政府的問訊處去詢問。然後就由該部門官員作為中介人作雙方調解,如侵害方是否對受害方給予一定精神上或物質上的補償等。如果調解成功,則此案就算結束。如果調解不成(即雙方無法接受對方提出的要求),你就可以向民事法院的刑法部提出正式起訴。遞交起訴書時要同時附上由調解機構出具的"調解未能成功的證明。

在私人起訴中,通過申請可以將存放在檢察官檔案裡的材料全部取出,而且檢察官還是在一直關注著私人起訴的情況。如果在私人起訴過程中發現到對方一些比較嚴重的犯罪行為是,則檢察官又會重新接過此案,繼續由檢察官審理(見刑事訴訟條例§377 StPO)。於是原來的私人起訴暫時擱置,等待檢察官的審理結果。最後由法院作出裁決。如果確認對方確實屬於非法侵害你的權利或非法損傷你的身體,則同樣會判處對方坐牢或罰款,而且作為犯罪紀錄存入聯邦犯罪檔案局(Register),這將會影響對方的許多職業選擇。且所有的法庭和律師費用都將由對方承擔。

在迄今的私人起訴實踐中,如果情況屬實,法庭往往只是判對方犯罪,作些罰款,再由對方承擔所有的法律費用。也就是說,如果誰罵了對方,就得準備為此付出幾千歐元的經濟代價。

一定要遞交刑事起訴書

以上所述的三個犯罪等級在小的犯罪情況中、尤其對刑法外行者比較難以區分,所以當受害者一時無法認定對方的犯罪行為到底是否到了影響公眾利益的程度時,可以選擇遞交刑事申請書(Strafantrag),也就是先看看檢察官能否接下此案提出公訴。如果檢察官不接受的話,再考慮自己是否要提出私人起訴。這樣,如果對方的犯罪行為很嚴重(offizialdelikt),檢察官肯定會接過案子(這時的效果與遞交犯罪檢舉書一樣)。如果在嚴重和不嚴重之間(Antragdelikt),只有你遞交了申請檢察官才會受理。如果該犯罪行為是不很嚴重的(Privatklagedelikt),則大不了檢察官不辦理而已。這時你自己可以權衡利弊,考慮是否向對方提出私人起訴。在法庭受理時,法官也會作出判決,說本案情況屬於上述三類犯罪程度的哪一類。

根據刑法§77d StGB,如果過後事情解決了,或你也沒有興趣再去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或你感覺追究下去對你自己也不太有利,則你還可以撤回該刑事起訴書。但如果你沒有遞交,或錯過了三個月的期限,則你就失去了再提出Strafantrag的權利,於是也就失去了此後檢察官審理和你個人提出私人起訴的權利。

私法賠償

以上所寫的所有情況和步驟,還只是依據德國刑法(公法)在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換句話說,檢察官提出公訴(Anklage)是化費國家的錢來為社會主持正義,而你自己的私人起訴(Privatklage)是化自己的錢(至少存在這樣的風險)為社會主持正義。即使你贏了,只表示法院將會去確認對方的犯罪行為,懲辦犯罪者,而你個人除了出一口氣外,依舊是一無所得。

在德國,公法與私法的訴訟程序是分開的,兩種法律責任也互不影響:檢察官(或個人)通過公法(即刑法)只追究罪犯的刑事責任,而受害人可以通過私法(即民法)來追究罪犯的民事責任。換句話說,在民事糾紛中,所有的損失都只能用錢來衡量,用錢來賠償。

有一次一位熟人被人打後一定要別人道歉,甚至威脅說要通過法院起訴來達到這點。我就對他說:在法庭判決中是沒有"道歉"這個詞匯的,別人打你一拳、或罵你一句髒話,你只能算一下,這一拳或這句髒話值多少錢。然後法官根據情況來判別,你提出的這麼多錢是否合理,並作判決。除非在法院調解時你可以提出對方公開陪禮道歉的要求,並以此作為雙方和解的前提。如果對方同意,當然可以這麼做。但如果對方不同意的話,你就變得非常被動:在法院調解時你只是要對方精神補償,而調解不成時又突然說你蒙受了經濟損失,你讓法官怎麼判?

經濟損失及民事追究

根據民法§823 BGB,如果誰非法地、有意或無意地損傷了別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其它權利,則要賠償對方因此而產生的損失。

這段法律提到了私法賠償的三個前提:

一、行為(Tatbestand)

是對方的某個具體行為直接導致了上述的損失。如對方打你導致了你的受傷或影響以後的學習、工作或生活等,從而帶給你經濟損失。換句話說,如果沒有對方的這個行為,也無法避免你的這個損失,則就不滿足這裡的"行為前提。這是為了限制賠償的範圍,因為在一個衝突中當事人可能直接或間接地受到了較多的損失,於是開出了一長條賠償單子。但對方並不是在整個過程中的所有行為都是非法的(如前面的爭執或吵架),則不能全都算到對方的身上,而只能算對方由於某個非法行為(如打人)而直接造成的損失。

二、非法性(Rechtswidrigkeit):

這樣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也就是說,根據刑法或民法能夠確認這種行為的違法性。例如同樣是把人打傷,如果是對方對你的主動進攻,則是非法的;但如果是你在進攻對方,而對方出於防衛而打傷了你,則就是合法的。

三、有個人責任的(Schuld)

這是從犯罪者個人的主觀情況來說的(Deliktfaehigkeit)。如果對方精神失常,或幼年無知,儘管客觀上他作出了非法的事情(如打了你),但他自己都不知道這是犯法或犯罪,因為他根本就無法控制自己。根據民法§827 BGB,儘管他作出了"犯罪"行為,卻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點也是許多犯罪分子經常使用的手段:犯完罪後趕快到醫生那裡去確認,說他的精神有病,這樣就可以逃避承擔法律責任。當年的美國總統雷根和德國政治家拉方丹被刺,過後就因為確認這些刺客"精神有病"而免於刑事追究。

當然,如果一個人是因為醺酒或吸毒而一時地精神不正常,仍然要追究刑事和民事責任的,因為這時即使不是有意、也至少是嚴重的失誤(grobe Fahrlaessigkeit)。根據民法§823,827 BGB,由於失誤而造成他人的損失或損傷也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是小孩闖的禍,儘管無法追究小孩的法律責任,這時就要追究父母的法律責任。所以很多小孩闖禍,父母做出賠償甚至進監獄(詳見筆者在《萊茵通信》今年第一期的法律文章)。

在考慮因為對方的非法行為而產生的損失時,有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類。

以被打為例,因為被打而產生的醫療費、車費、律師費、一時或長期無法工作所產生的經濟損失等都可算作直接損失,因為都是直接由於被打而造成的,而且相對說來比較容易計算。間接損失的情況,如你今天本來要去與人有個約會談一筆生意,結果因為打架之事而被耽誤了,因此而錯過了這筆生意,引起了經濟損失。所以間接損失比較難以計算,爭執也最大,水分也可能最多。在私法上當然還有傷痛費(Schmerzengeld)的補償問題。所以被打後一定要立即去醫生那裡檢查和書面鑑定你的傷勢(Attest),這對以後的算錢有好處。

民事起訴

無論是通過犯罪檢舉書或刑事申請書,只要檢察官受理並在法院向對方提出公訴,則你可以圖省事跟在主要官司後面向對方提出私法起訴(Nebenklage, §395 StPO),要求對方賠償你相應的損失,即兩個官司放在一起打。例如你被對方打傷了,則檢察官判對方應當坐牢還是罰款(罰的款並不是給受害人的!),而你則要求對方賠償你因此而產生的所有費用,經濟損失和傷痛費(Schmerzensgeld)。

因為檢察官是在刑法法院提出公訴的,刑法法院(Strafgericht)的法官通常只根據刑法來審理和判決對方的犯罪行為,而不處理民事糾紛。所以你跟在後面私法起訴,而起訴中提出了一大堆比較複雜、私法意義上的賠款要求,法官就比較頭痛,說你本來順便提出的私法賠償要求,現在時間和精力上都影響了正案的處理。所以你最好只提直接損失,如有間接損失可放到民事法庭(Zivilgericht, 即Amtsgericht)上再去慢慢打官司。

如果檢察官沒有接受本案,則你只能自己到民事法庭中去提出起訴和索賠,但也要當心間接損失,尤其要遞交間接損失的確鑿證據。

尋求社會幫助

很多同學一看到上法庭打官司就怕:又要化錢了。在德國還是有許多熱心於社會工作的人,也有許多這一類的組織,可以去找他們出謀獻策,幫助解決。

這裡我僅介紹在這領域比較出名的公益性組織"白環(weisser Ring)。該組織幾乎各地都有,你可以通過法庭、市政府、律師處或電話本上查到他們的聯繫地址。該組織是專門幫助那些社會上犯罪行為的受害者。無論你是否是該組織的會員,他們他們不僅會提供給你無償的咨詢,甚至可以陪同你上法庭,為你支付法律費用,必要時還能給你提供護養費等。這些組織對我們外國人在德國就非常重要。

原載《德國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