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警察免责? | 德国之声 来自德国 介绍德国 | DW | 02.0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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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拘留所条例:警察免责?

2月15日由国务院审议通过的《拘留所条例》,将于4月1日起执行,规定不得侮辱、虐待被拘留人,但征求意见稿中的警察问责条款和通知家属时限消失引争议。

An arrested rioter cries while speaking to foreign journalists at a prison in Lhasa, capital of China's Tibet Autonomous Region Thursday, March 27, 2008. (AP Photo/Andy Wong)

拘留所内的违法嫌疑人

(德国之声中文网)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昨日对外透露,1990年公安部公布并实施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已不能适应新时期需要,在此背景下,《拘留所条例》将于4月1日起实行。

该条例明确规定,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拘留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安装监控录像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安全监控等。 

近年,中国发生多起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内异常死亡的案例,如云南晋宁县看守所李乔明"躲猫猫死"、河北王亚辉"喝开水死"、江西九江看守所李文彦"做噩梦"死等,就在昨日,中国媒体报道,广东台山公安局宣布一名嫌犯在看守所内做俯卧撑后猝死。每一起事件之后,公众都会发起关于看守所酷刑和质疑中国警方是否虐待被关押者的讨论。

两条关键性法规哪儿去了?

法律界人士和公众也关注到,新条例与2009年11月发布的《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相比,由原来的39条变为35条。

拘留所条例:警察免责?(音频)

最为明显的变化有两点:征求意见稿中对拘留所警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征求意见稿称,拘留所警察在执行拘留工作中,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指使纵容被拘留人侵害他人等行为,拘留所警察将被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追责。这部分的相关条款在正式发布的条例中消失。

另外在征求意见稿曾明确规定,拘留机关应当在拘留人收拘后12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亲属,无法联系被拘留人亲属的,拘留机关应当通知被拘留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派出所。在此次正式发布的条例中,12个小时内通知的时限被取消。

"公权力扩张,维稳思想在其中"

中国知名维权律师江天勇在接受德国之声采访时介绍,从去年至今年,中国出台或修改了多个法律、法规,包括这个新的《拘留所条例》,原有的保护公民权利的条款不仅没有加强,具有实质性保障的条款反而去掉了,

江天勇认为这些都呈现一种公权力扩张的趋势:"我认为中华民族到了不宜立法的时代,因为我们发现只要是新出台的法律,几乎毫无例外都出现了扩充公权力、增强维稳力度、压缩公民权利或私权利,这其中很明显有维稳思维。尽管在条例中前面也说要保障被拘留人的权利,但是如果后面的法则去掉的话,前面的保障完全是一句空话,尤其是从有到无的过程,在传递强烈信号,就是警察非法对被拘留人刑讯逼供的话,不用负责任。可以想象,'躲猫猫'、'洗澡死'的情况就更多了。"

江天勇也表示对新的《拘留所条例》取消关键性条款,律师、法学学者、非政府组织、媒体等将会提出增强法律“监管场所”对被关押人实质性保护条款。

作者:吴雨

责编:洪沙